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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之彩礼纠纷
日期:2025-05-23 阅读:60

一、未登记结婚: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

案例一:订婚未登记,彩礼全额返还

王某与女友订婚后,根据老家习俗,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。由于二人聚少离多、经常争吵,最终分手,没有领证结婚。王某想要回彩礼,却遭女方拒绝,于是提起诉讼。经法院调解,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42条规定,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)第5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
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,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,赠与行为无效,受赠方应返还彩礼。望谟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,现双方未登记结婚,女方应当返还。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,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、彩礼数额、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。

二、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:酌情返还部分彩礼

案例二:登记后分居,返还比例综合考量

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仅半年即分居,李某诉请返还16万元彩礼。法院认定双方未形成稳定家庭关系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42条及《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》第5条,判决女方返还8万元(返还比例50%)。类似案例中,若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且彩礼数额过高,法院通常结合彩礼用途、过错程度等因素调整返还比例。

   这类案件中主要体现动态调整机制,共同生活时间、彩礼消耗、女方身体损害(如流产)等均影响返还比例。

三、已生育子女:返还比例显著降低。

案例三:未登记但育有子女,返还比例降至20%

杨某与朱某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三年并育有一子,后因矛盾分手。法院认定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且需保障子女权益,依据《民法典》公平原则,判决返还20%彩礼(原彩礼58万元,返还11万元)。

这样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,承认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家务贡献及生育风险,避免“全退”规则对女方不公。平衡双方的利益,结合子女抚养需求,将部分彩礼用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,体现司法温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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